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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證據不足法院怎麼處理?

一、民事糾紛證據不足法院怎麼處理?

民事糾紛證據不足法院怎麼處理?

出現民事糾紛的時候,如果通過其他的方式處理不了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提起民事訴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

起訴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如果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是可能不受理案件的,而起訴人是可以再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在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再提起訴訟。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案件的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作出原告敗訴的判決後,原告需要承擔訴訟費用。

法院已經指定舉證期間的,在舉證期間內沒有提交證據,而在庭審中提出證據的,法院應當責令説明理由,理由成立的,法庭予以質證;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可不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並予以訓誡、罰款。

法院沒有指定舉證期間或者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當事人雙方可以在法庭調查階段任意提交證據材料。法庭應予以安排質證。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二、民事訴訟舉證的相關規定

“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二審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提出。

當事人舉證期限屆滿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的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説明理由;拒不説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在庭審調查結束之前,法官需要詢問當事人是否還有新的證據。

民事案件發生之後雙方無法和解要進行訴訟的時候,能夠提供對各種有利的證據,將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宣判,為此很多民事訴訟的當事人都會積極收集證據,向法院提交證據。當事人瞭解民事糾紛中相關證據規則是非常必要的,如果當事人要提出新的證據,需要明確自己的證據是可以被採納的,因為如果自己的證據不被採納,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