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管轄機關怎麼定?
現在國內,許多喜歡用信用卡投資的朋友,應該都用聽説過惡意透支信用卡吧,那麼,大家對於信用卡的保障問題,以及知道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管轄機關怎麼定嗎?下面就關於惡意透支問題,小編總結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大家都來學習一下吧。
一、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管轄機關
髮卡銀行作為信用卡詐騙犯罪的被害人(單位),其所在地即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因此,髮卡銀行所在地法院對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有管轄權。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發佈了《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於善意透支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於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在司法解釋中,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
(1)髮卡銀行的兩次催收;
(2)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裏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於“惡意透支”。
2、因為“惡意透支”這種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佔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於“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後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表現。
3、這次司法解釋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儘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5、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複利等髮卡銀行收取的費用。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以上幾條是由365律師小編給大家總結的有關惡意透支問題,相信大家看了後對於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管轄機關怎麼定的問題有了一定認識,在這裏要提醒大家,使用信用卡,一定要小小,不要讓信用卡惡意透支等非法佔者有機可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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