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是什麼?
信用卡在我們生活中是不可或缺的,大部分人都是用來透支,而透支存在有很多法律的問題。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的含義大家還是半隻不解的,接下來就給大家介紹一下信用卡詐騙罪和惡意透支的含義,希望大家能有一個更深層的瞭解。
一、什麼是信用卡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二、什麼是惡意透支?
信用卡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的行為。
三、惡意透支的特徵有哪些?
1、超出了透支限額,是否超過透支限額以信用卡帳户餘額軋差數是否超過限額為準;
2、在規定期限內未償還透支款本息而又繼續透支的;
3、超限額或超期透支前沒有取得 髮卡行授權的許可,包括逃避授權、偽造授權和騙取授權等情形;
4、透支人主觀上有 非法佔用發行卡資金的故意。
四、信用卡詐騙罪中的“惡意透支”怎樣理解?
按照《刑法》第196條的規定,所謂“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而兩高《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惡意透支作了更具體、更明確的規定,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行為。
1、“惡意”,必須是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
要區別於有合理因素不能歸還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實施透支行為的當時,並不具有非法佔有透支款項的主觀故意,因而不能歸還的情況,仍然屬於民事調整的範圍。
2、對於“透支”數額的認識。
(1)絕對數額基點:刑法信用詐騙罪規定,只有“透支”在5000元以上,才是信用卡詐騙罪所要評價的行為。
(2)“超額”概念又具有相對性,“超額透支”的多少應該是相對於持卡人本人的收入、資產而言的。持卡人的收入、資產較多,“超額”的標準就高;反之,“超額”的標準就低。同樣透支5萬元,對於收入較低的打工者來説就是超額透支,而對億萬富翁而言就不能算是大量透支了。有些持卡人本身收入較高或者自身資產較多,其透支額度較高也是正常的。
(3)區分的關鍵在於將“超額”的絕對性和相對性結合起來,在“超額透支”5000元以上的前提下,根據持卡人個人收入、資產狀況來判斷是否是惡意透支型信用卡詐騙罪的“超額透支”。這樣既保證了法律規定的適用,又能根據個人的不同情況進行具體區分。
由此可見,有許多法律問題都涉及到信用卡的使用,所以在使用信用卡的時候一定要留意自己有沒有惡意透支。從這篇文章上,大家都能瞭解到信用卡詐騙罪惡意透支的含義分別是什麼了。與此同時,我們不僅要知道信用卡詐騙罪和惡意透支的含義,我們更加要預防信用卡詐騙罪和惡意透支的出現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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