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意透支是否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惡意透支,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催收”既包括書面催收,也包括口頭催收,但僅限於對持卡人催收,對保證人或者持卡人家屬催收的,不屬於“催收”。
對於誤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經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認定為犯罪。是否屬於惡意,看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體現在:
(1)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2)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3)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4)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5)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6)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罪】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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