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處罰規定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之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四百零一條的“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
二、徇私舞弊假釋罪構成要件
主體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主體是司法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
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主觀心理狀態。本罪須出於徇私的動機。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的行為是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應當根據法律規定予以確認。徇私舞弊表現為為徇私情,行為人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偽造條件等手段,將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
三、徇私舞弊假釋罪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徇私舞弊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參見《刑法》“濫用職權罪”説明)
徇私舞弊來假釋犯人是不可為的,作為一個守法的公民,不可知法犯法,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和義務。徇私舞弊對國家帶來的影響極其惡劣,學會拒絕徇私舞弊,積極舉報這樣的行為,犯罪的人就應該受到法律的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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