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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最新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判刑標準是怎麼樣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一般是指:違法對嚴重的罪犯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被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繼續犯罪,危害社會的;違法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收受罪犯及其家屬的財物而違法辦理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等等。

二、犯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徇私舞弊行為使國家法律、法令的順利實施受到嚴重干擾,損害了國家司法機關的權威;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必然會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在羣眾中選成惡劣影響,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暇釋、暫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哲監外執行的行為。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首先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渭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指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所謂減刑,是指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在執行刑罰的過程中,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等法定事由,而由人民法院依法適當減輕原判刑罰的一種刑罰制度。所謂假釋,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經過法定期限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有條件地提前釋放的刑罰制度。所謂暫予監外執行,是指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於出現具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等法律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不適宜在監獄執行刑罰所暫時採取的一種不予關押而在監獄外執行的變通打法。

(三)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要件,是特殊主體,即必須具有司法職權的國家司法工作人員,實際能構成其罪的,則為那些具有報請或者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職權的司法工作人員,非上述人員包括非司法工作人員以及雖為司法工作人員但沒有報請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職權,都不能單獨構成本罪。與司法工作人員夥同進行本罪行為的,以共犯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是出於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有關法律規定的,明知自己行為可能產生的後果,而對這種後果的發生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態度。過失不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的犯罪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貪圖錢財等不法利益,有的是因礙於親朋好友情面而徇私舞弊,有的是出於報復或嫉妒心理而徇私舞弊等,動機如何對本罪構成沒有影響,可以在量刑時作為因素之一予以考慮。

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的過程當中,一定要堅守好自己的崗位,不能夠因為一些私情而導致自己的權利被濫用,比如説有人徇私舞弊,對於不應該假釋的人員進行假釋,那麼將會構成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