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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檢徇私舞弊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一、 商檢徇私舞弊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商檢徇私舞弊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二條 【商檢徇私舞弊罪】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嚴重後果,是指導致依法不應進出口的商品進出口,依法應當進出口的商品不能進出口等等。

二、商檢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涉嫌在商品檢驗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對報檢的商品採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商檢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驗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三、商檢徇私舞弊罪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四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商品質量問題在我們國家是非常重要的一個問題,因為商品質量而導致的一些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損害是比較嚴重的,同時我們國家也有相應的商檢部門的需要對於商品的質量進行檢測,如果有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將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