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徇私舞弊假釋罪既遂量刑標準細分,是根據《刑法》第四百零一條 【徇私舞弊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司法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予以減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二、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刑罰執行機關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捏造事實,偽造材料,違法報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2.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以及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為徇私情、私利,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申請,違法裁定、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3.不具有報請、裁定或決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權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徇私情、私利,偽造有關材料,導致符合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被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
4.其他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行為。
對於徇私舞弊假釋的行為,是需要基於上述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特別是對於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還需要基於實際的徇私舞弊的行為,以及假釋的具體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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