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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對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一、刑法對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對徇私舞弊發售發票罪既遂的處罰規定是怎樣的?

《刑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一款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髮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詢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的罪量要素是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這裏的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一般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税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税的給予退税,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抵扣不應抵扣的税款、給予出口退税,致使國家税款損失累計十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税款損失累計不滿十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此罪與非罪的界限有哪些內容?

認定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與非罪的界限,除認真把握法律對本罪主體、主觀方面、客觀方面的規定外,還要注意查明是否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只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才構成本罪。對於雖違法辦理了發售發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但被及時發現,沒有造成損失的,不以犯罪論處,而應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就是利用自己的職權而作出傷害國家利益的事情,對於此行為只要條件構成必定就需要承擔刑事的處罰,一般在處罰的上面就會按照所涉及到的金額大小來進行判決,作為犯罪者不僅要被判有期徒刑,而且還要承擔相應的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