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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一、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既遂怎麼處罰量刑

《刑法》第四百零四條: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處罰事由 犯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而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特別重大。

二、徇私舞弊不徵税款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條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税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税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加快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納税義務人和納税單位應當按照税法履行税收的義務,税收機關也應當嚴格執行税收管理法,認真履行徵税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些法定義務,對應徵的税款不予徵收,或者低於應徵的税款額徵收,就會給國家税收造成直接損失。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税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應徵税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税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表現在税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税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税款徵收(包括税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税收減免、應納税額的核定、納税擔保)以及税務檢查。税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税務登記,塗改賬簿,偽造納税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税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於不作為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為,“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為。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損失。

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税收徵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本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屬於特殊主體,本罪侵犯的是税務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主觀上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成立本罪,另外,如果税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與偷税、漏税的犯罪人相互勾結而不徵、少徵的,應當以共同犯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