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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二)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後,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條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