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判刑標準細分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造成嚴重後果”,一般是指:
(1)妨礙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2)所煽動的暴力行為導致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
(3)導致社會動盪不安的。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羣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二、涉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例是什麼?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民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和法律援助事業的需要規定。
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國家在正式實施某部法律制度之前,通常都會在相關平台上公開徵求民眾意見,就算是民眾有什麼意見,也要依法提出,但不能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只要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的,就算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要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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