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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案例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案例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是指故意煽惑、挑動羣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華網廣州7月16日電  記者16日從廣東省增城市人民法院瞭解到,增城法院對“6·11”新塘大敦村聚眾滋事事件中的兩起刑事案件5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李建明、林永發等5名被告人因犯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等,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到5年8個月不等。

公訴機關指控,6月11日晚,被告人李建明、張傑、彭來平、林永發等多人糾合到107國道,對過往車輛用石頭、磚塊打砸或截停後推翻,造成多輛汽車損壞,現場秩序嚴重混亂。6月12日晚,被告人林永發、張傑、彭來平等多人再次糾合,到新塘鎮東坑三橫路起鬨鬧事。林永發還曾在今年3月14日與被告人張傑等,共同毆打併持刀將曾與其發生爭執的被害人吳某捅致輕傷。

庭審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現場勘查材料、法醫鑑定書、電子證物檢查工作記錄、證人證言、被告人及同案人供述等證據。各被告人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供述和辯解。

法庭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5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林永發、張傑犯尋釁滋事罪和故意傷害罪,被告人李建明、彭來平犯尋釁滋事罪,被告人陳夢凌的行為已構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均能如實供述罪行,可從輕處罰,遂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年8個月、4年、2年、2年和1年6個月。宣判後,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不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