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如何判刑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如何判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羣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立案追究。
二、涉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可以監外執行嗎?
涉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滿足法定條件的可以監外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65條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
三、監外執行怎麼辦?
1、對於具備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決時,可直接決定。同時,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製作《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載明罪犯基本情況、判決確定的罪名和刑罰、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原因、依據等內容,並抄送人民檢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機關。
2、在判決、裁定執行過程中,對具備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由監獄提出書面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機關批准。
3、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書面意見,報主管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決定。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批准的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如果國家制定的法律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一般情況下就不會正式向社會實施的,有些法律制度也是試行,如果發現不符合社會發展的需求,就會及時進行調整,但已經生效的法律制度是必須要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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