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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判幾年?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

2、客觀上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所謂煽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煽動的內容必須是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煽動的對象必須是羣眾。如果煽動羣眾以和平方式如沉默的方式抗拒國家法律實施,不構成本罪。羣眾一般是指三人以上,既可以是守法公民,也可以是違法犯罪分子。所謂國家法律,應當從廣義上理解,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等。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將暴力抗拒國家法律實施這一特定的煽動內容,在煽動的形式灌輸給了羣眾,不管被煽動的羣眾是否付諸實施了,均構成本罪。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上只能是出於故意。

二、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後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2)煽動的內容不同;

(3)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後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對於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的行為,需要根據不同的犯罪事實以及犯罪主體來進行認定,達到了犯罪行為的顯然是需要追究相關刑事責任的,但如果犯罪事實輕微的,或者未達到本罪的立案標準的, 可以按照行政治安處罰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