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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怎麼判?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怎麼判?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怎麼判?

1、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量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278條的規定,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無論羣眾是否聽信其煽動,是否實際上造成危害後果,都應當立案追究。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要注意: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無論其結果如何,都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實施了煽動行為,而被煽動羣眾沒有實施或沒有完全實施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不影響犯罪的構成,但可根據其產生的結果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説、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説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羣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於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

任何單位、公民的行為都是受到法律的約束的,且我們目前能生活在一個的較為和平的環境之中,是得益於大多數人都遵守《憲法》等法律的規範的。為了維護社會的安定,公民若是遇到了其他的公民實施了煽動其他人抵抗法律的現象,是可以向相關部門舉報煽動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