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一、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處罰是什麼?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既遂量刑處罰,是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罪與它罪的區分

1、本罪與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界限。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本罪的客體是國家法律的實施秩序,後二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安全;

(2)煽動的內容不同,具體情況是基於法律行為的;

(3)對犯罪主觀方面的要求不同,後二罪一般要求行為人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為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的,應按想象競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因而應適用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2、本罪與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的界限。主要表現為:

(1)侵犯的客體不同,後者侵犯的客體是民族平等和民族團結;

(2)煽動的內容不同;

(3)主觀方面不同,後罪一般以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為目的。

如果以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的方式,其根本目的在於激起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應按想象合犯的原則從一重處斷,以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犯罪分子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的行為,一方面是侵犯了國家對於有關情況的管理程序和規定,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嚴重的社會矛盾和問題,相關情況可以基於上述兩種不同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認定,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