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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構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説、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説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 "羣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刑法》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 "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目的,即行為人實施煽動行為,其目的在於混淆視聽,蠱惑人心,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