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客體是什麼
一、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客體是什麼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秩序。所謂行政法規的實施,指法律、行政法規在社會生活中的貫徹。法律、行政法規是我國法律淵源效力等級比較高的兩個層次。法律,在本罪中僅指狹義的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基本法律,是指規定和調整國家和社會生活中某一方面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社會關係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2條第(三)項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如刑法、民法和訴訟法等;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根據憲法第67條第(二)項應當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是指規定和調整由基本法律調整以外的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某一方面的社會關係的法律,如《商標法》 、《專利法》 等。行政法規,根據憲法第89條第(一)項的規定,指國務院根據且為了實施憲法和法律,制定和頒佈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如《外匯管理暫行條例》、《金銀管理條例》等。煽動暴力抗拒的法律、行政法規包括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已經頒佈尚未施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例如某人對修改後的土地管理法不滿,在看到報紙發佈的法律條文後即煽動羣眾,該法一且施行即以暴力抗拒其實施,即屬煽動暴力抗拒已經頒佈但尚未施行的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二、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煽動,即煽惑、鼓動,是指以鼓動性言語或文字勸誘、引導促使他人去實施犯罪活動的行為。煽動的方式,包括用語言、文字、圖形等,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或者利用演説、張貼、散發、郵寄等形式,煽惑、鼓動羣眾以暴力方式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實施。
本罪所指羣眾,一般應理解為三人以上的特定的或不特定的多數人,也就是説煽動的對象至少是二人,否則不構成本罪。實踐中掌握被煽動的“羣眾”,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宜機械地以人數多少衡量,應強調從被煽動人的範圍和煽動行為指向對象上進行判斷。如果行為人煽動一兩個人去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被煽動的人構成本罪,而原先的煽動者不構成本罪。如果原先煽動的人煽動的目的在於誘起他人產生的煽動暴力抗拒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犯罪意圖,則應根據第29條以教唆犯論處。
暴力,是指用武力或者其他強制性手段;“抗拒”,指抵抗拒絕,即故意不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違反公民的守法義務,並公然對抗並拒絕法律、行政法規的強行性施行。
關於煽動暴力抗拒法律實施罪,法律中有明確規定屬於行為犯,因而在定罪的時候,只要行為人實施了煽動羣眾暴力抗拒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那麼就成立本罪,此時不考慮是否實際有造成危害後果。而要是犯此罪,同時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通常是在3-7年有期徒刑之間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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