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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受害人和證人都已指認怎麼辦?

一、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受害人和證人都已指認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受害人和證人都已指認怎麼辦?

那就需要掌握更多的證據,來證明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以及作偽證的證據。當然,這裏面是需要一些手段,或稱是手腕的。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不承認,其他證據能夠確實證明其犯罪的,也應當採納。

證人作偽證也是犯罪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不承認,其他證據能夠確實證明其犯罪的,也應當採納。

證人作偽證也是犯罪行為,應當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受害人的辨認,在法律上是一種直接證據。依法進行的辨認,可以有力地指控犯罪。

二、法條鏈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1、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

2、第二百五十條 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

3、第二百五十一條 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徵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於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於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於五件。

對場所、屍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徵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

4、第二百五十二條 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願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並應當為其保守祕密。

5、第二百五十三條 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製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法庭的審判是非常的嚴格的,並且公正的,如果再庭審中,只有受害人和證人指證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成立,但是嫌疑人自己拒不認罪,那麼法院不能因此對嫌疑人做有罪判決,而應該在收集證據,根據其他的證據來指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