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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怎麼辦?

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怎麼辦?


刑事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首先要立案,然後調查取證,抓捕犯罪嫌疑人。當然,並不是所有犯罪嫌疑人都對自己的罪行供認不諱的,有的被告出於僥倖心理,不配合公安機關辦案,拒絕提供有價值的口供。那麼,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怎麼辦?我們通過本文一起了解下有關知識。

一、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怎麼辦?

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應該由司法機關來舉證證明其已經構成犯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二、刑事訴訟證據充分要滿足哪些條件?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三、認罪態度具備哪些特徵?

“認罪態度”作為悔罪形態,具有以下特徵:

1、從主體上看,行為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不包括罪犯。罪犯服刑態度的優劣是行刑制度中緩刑和減刑應予考慮的因素;

2、從主觀方面看,行為人是出於真心悔改的心理主動的承認自己的犯罪行為,而不是被動的認罪;

3、從客觀方面看,行為人在認識自己犯罪行為時所表現出來的各種悔罪形態,包括自首、立功、坦白、積極退贓和賠償損失等;

4、從結構上看,它包括“認罪”和“悔改”兩個部分。“認罪”是行為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錯誤,以及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悔改”表明行為人悔過自新並作出的行為反應,二者是原因和結果的關係。

綜上所述,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只是其中的一個證據。在正常審訊程序下,如果刑事案件嫌疑人不認罪,公安機關可以收集其它方面證據,只要證據和案件有關,並且客觀真實,構成證據鏈的話,檢察院可以提請公訴,法院根據掌握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