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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不認罪公安沒證據怎麼辦?

我國是一個法制化的社會,對於破壞社會治安與穩定的行為予以嚴厲打擊。在公安機關的辦案過程當中,由於各類案情的複雜性以及不確定性,有時會出現嫌疑人不認罪的情況,並且公安機關也沒有掌握一定的證據。那麼公安部門一般會進行拘留審問。

嫌疑人不認罪公安沒證據怎麼辦?

嫌疑人不認罪公安沒證據怎麼辦?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行拘留。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不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程序將其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同時根據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出現嫌疑人不認罪公安沒證據怎麼辦該情況時公安部門一般都會對嫌疑人進行拘留。在對於嫌疑人的拘留期間公安部門會進行審問偵查,在規定期限內未掌握證據時,則會釋放嫌疑人,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案件當中,會對嫌疑人進行監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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