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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不認罪又沒有證據,公安機關能否立案?

公安不認罪又沒有證據,公安機關能否立案?

一、公安不認罪又沒有證據公安機關能否立案

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對於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先行拘留。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符合立案條件不應當採取強制措施的,應當按程序將其立即釋放。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釋放通知書,看守所憑釋放通知書發給被拘留人釋放證明書,將其立即釋放。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二、在法院不認罪就不能判緩嗎?

不認罪,是沒有判決緩刑機會的。因為判決緩刑的之一就是有悔罪表現,不認罪當然不會悔罪。  

法律依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條件】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公安機關抓捕犯罪人員的時候還是必須要有證據來證明所有的犯罪事實,公安部門才能進行立案,不符合條件的話也不能採取任何強制的措施,所以,公安部門一定要在法律的規定時間內找出證據,根據法律的程序走,這樣才不算違法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