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又沒證據會怎樣?
在刑事案件當中我國公安部門就是負責收集證據去證明當事人的所作所為的,如果説犯罪嫌疑人既不認罪又沒證據,那麼公安機關當然也不能只聽被害者一方的陳述就隨便的將犯罪嫌疑人給捉拿的。就我國的認罪認罰制度出台以後很多人都關心的一個問題是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又沒證據會怎樣?
一、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又沒證據會怎樣?
《刑事訴訟法》第96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第97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於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110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刑事訴訟法》第195條 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二、證據的真實性如何確定?
要想確定一個證據是否具有真實性,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對證據進行審查:
1、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
證據形成包括證據形成的原因、過程和結果。證據形成的原因是指證據本身的形成過程,它可以反映證據來源的可信程度。證據的形成往往受主觀和客觀因素的影響,比如動機、利害關係等。審查證據形成的原因,也是判斷證據的可信度的方法之一。
2、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
證據被發現時,肯定要處於一定的環境之中,必然會與其所處的環境有着密切的關係。所以對證據所處客觀環境的審查也是認定證據真實性的重要方法。比如要考慮案件現場的燈光、距離、噪音等因素對證人的影響;檢驗、鑑定的儀器設備是否符合質量標準。因此,判斷證據的真實性,要全面考慮證據被發現時的客觀環境,防止片面性。
3、審查證據是否為原件
原件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可靠性強,證明價值也更大。如果是複印件,很可能因為無法確定其來源和真實性,很難被採信。
4、審查證據的提供者是否和案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
如果證據或證人與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其提供的證據的真實性就會讓人產生懷疑,不具有説服力。比如,證據提供者和當事人有親戚關係、朋友關係、師生關係、同學關係,甚至仇人關係等。在這些情況下,證據提供者可能會受主觀因素的影響而提供虛假的證據。
不認罪又沒證據當然不能夠將犯罪嫌疑人繩之以法的,或者更加準確的來説當事人在沒有被緝拿之前,根本就不存在着認罪不認罪的這種説法,認罪是基於當事人已經被公安機關給羈押了,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就羈押當事人是嚴重的程序違法,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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