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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認罪但是證據不足怎麼辦?

一、罪犯認罪但是證據不足怎麼辦?

罪犯認罪但是證據不足怎麼辦?

罪犯認罪但是證據不足的,應當通過調查取證來尋找證據,並在證據充分時進行起訴處理,證據不足是不可以起訴的。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享有不起訴決定權,它有三種情形,即無罪不訴、定罪不訴和存疑不訴。所謂定罪不訴就是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

二、不認罪不予起訴的原因

1、從保護犯罪嫌疑人正當權利的角度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檢察機關不應作定罪不訴。

檢察機關作定罪不訴,説明公訴機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而不認罪,則證明犯罪嫌疑人對該處理決定持否定性評價,控辯雙方並未達成一致意見。此時,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訴決定,事實上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意見難以獲得司法(法院)審查的救濟程序。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機關作出定罪不起訴決定後,被不起訴人只能獲得向檢察機關的申訴權,而無法獲得司法(法院)審查的救濟權利。而對比下列兩種情形的人,被不起訴人更應當獲得司法審查的救濟權利。

2、檢察機關的定罪不起訴權本質上是一種程序性權力,檢察機關要作出定罪不起訴的處理決定,程序上應當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認。

《刑事訴訟法》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從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的原則出發,檢察機關不起訴中的定罪權,其本質是對刑事訴訟活動的終止,這種定罪權僅僅是一種程序性權力;這種定罪,儘管也有終極性,但由於未經法院審查確定,因此程序上必須得到犯罪嫌疑人的自認。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則表明它並不希望刑事訴訟程序在定罪的情形下而終結,檢察機關強行作出定罪不起訴而終結刑事訴訟程序,事實上剝奪了犯罪嫌疑人獲得司法(法院)救濟的權利。

3、從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原則出發,檢察機關不宜對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作出定罪不訴的決定。

刑事訴訟的目的是通過規範刑事訴訟正當程序來達到揭露犯罪、證實(認定)犯罪,從而懲治犯罪,保障人權。刑事訴訟程序的正當性要求在認定犯罪時,犯罪嫌疑人必須獲得充分的辯護權,包括認證、辯解等權利。而現行刑事不起訴的程序設計上,顯然未能達到一般刑事訴訟正當程序的要求,在認定犯罪時,犯罪嫌疑人的認證權、辯解權、聘請律師辯護權等基本訴訟權利均沒有在法律上得到具體落實。因此,刑事不起訴程序,充其量僅僅是一種“簡易程序”,犯罪嫌疑人與公訴機關的意見一致(均認為構成犯罪,或均認為不構成犯罪)時才能適用。犯罪嫌疑人不認罪的案件,公訴機關作出定罪不訴決定,由於控辯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種定罪,因正當程序的缺失,不能做到法律(程序)上的公正,實踐中往往難以服眾。檢察機關欲定其罪,則必須走“普通”程序,起訴後通過控辯雙方公開的、充分的認證和辯論,請求人民法院作出定罪決定。

罪犯認罪並且在證據充足的情況下才可以判刑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涉及到犯罪分子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並由司法機關作出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