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主體】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我們可以總結出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醫療損害發生的場所必須是在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者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而且是在醫務人員進行合法的醫療活動中發生的。這裏所説的“醫療機構”是指按照國務院1994年2月發佈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機構,包括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而“醫務人員”則是指經過考核和衞生行政機關批准或承認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衞生技術人員,包括從事醫療工作的衞生防疫人員、藥劑人員、護理人員和其他技術人員,且這些人必須在醫療機構執業。
(2)患者發生了人身損害的事實
在醫院進行診療過程中,即使有差錯,但未造成患者人身損害,也不構成醫療損害。
(3)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
該要件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前提條件,因為如果醫患雙方自始就不存在醫療行為,就不可能存在醫方侵害患方合法權益的事實,也談不上患者因醫方的行為而遭受損失。我們這裏沒有強調醫療機構存在違法行為,因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即便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的行為沒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但是事實上侵害了患者合法的民事權益,只要有過錯,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所以,只要醫患雙方之間存在醫療行為即可。
(4)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與患者的人身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這是判斷是否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一個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損害必須是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過錯支配下的行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5)醫療機構主觀上存在過錯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對患者治療過程中,主觀上要有過錯。這裏所説的過錯主要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按其醫療水平及能力應當能夠預見和預防損害的發生,由於其主觀上存在過失或故意,沒有預見或是沒有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從而導致損害的發生。
醫療損害的責任是由於醫療機構和工作人員而導致的患者的損害。因此,在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當中,需要存在既定的醫患之間的醫療行為以及患者受到損害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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