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四個: 一是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二是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三是有損害事實的發生,四是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
一、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
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三、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四、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後果有因果關係。
因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後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後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後果作用力。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採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由此可見,醫療侵權責任的認定並不複雜,只要當事人瞭解熟悉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發醫療糾紛後掌握收集證據的方法將證據固定好,為以後的損害賠償訴訟做好準備。因此,弄清楚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是十分必要的,能夠給當事人節約時間減少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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