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幾件
醫生在行醫過程當中,雖然説這其中有着專業性非常強的要求,但如今的醫療機構受到國家各種法律制度的監督,而且公民本身對於醫療侵權的這種事情已經越來越關注。當患者在治療過程當中發生了一些不可料想的後果,患者都可以通過相關的證據來舉證醫療侵權。而且首先要搞清楚的一個問題就是,在我國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幾件?
在我國醫療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幾件?
一、醫療侵權行為主體是醫療機構與醫務人員。
非法行醫給患者造成人身損害,觸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也應承擔民事責任。因非法行醫的行為人不具備訂立醫療合同的民事主體資格,這種民事責任性質,不應理解為違約責任,而應理解為侵權責任,可依照侵權行為法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二、醫療侵權行為的歸責原則是過錯原則。
考慮到舉證的難易,同時也考慮因過錯的醫療行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獲得更多的賠償機會,提供醫療服務的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的行為是否存在過失、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是否符合專業的標準,應由醫療機構負舉證責任。
三、有損害事實的發生。
過錯的醫療行為已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如致死、致殘或給患者造成不必要機體組織損傷等。
四、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所受的損傷後果有因果關係。
因醫療行為本身具有損害性特點,病員本身既存的病理性改變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可能也有一定的作用,患者現存的損害後果往往是多種原因共同作用的結果,即所謂的多因一果。在分析過錯的醫療行為與既存疾病在損害後果的作用力時,不能忽視患者原有疾病對損害後果作用力。所謂的損傷參與度是指損傷、既存疾病與現存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採用定量比例制的方法來判斷、確定責任的劃分與承擔。
總體來説,醫療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一共包括4要件。這四個要件又分別是指,醫院的某些行為已經給患者造成了相關損失,而且相互之間是存在着直接的因果關係的,並且是因為醫院或者當中的某一位護士,醫生等的一些行為而構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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