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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判斷

醫療事故頻繁發生的今天,大家知道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嗎?那麼怎麼樣才能被確認為是醫療損害事故呢?在什麼情況下才能進行醫療損害責任賠償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問您解答疑惑。

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的具體判斷

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簡稱違法診療行為,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首要要件。這是侵權責任違法行為要件在醫療損害責任構成要件中的具體表現。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由以下兩個要素構成。

(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診療行為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診療行為主要包括四個要素,一是醫療機構,主要解決責任人的資格問題;二是醫務人員,主要解決行為人的資格問題;三是診療活動,主要解決的是醫療損害責任發生的環境;四是診療行為,是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要件。

(二)診療行為的作為和不作為

作為的違法診療行為是醫療損害行為的主要行為方式。醫務人員違反不可侵義務而侵害患者的人格權、身份權、所有權等權利,是作為的侵權行為。不作為的違法行為亦可構成醫療損害侵權的行為方式。確定不作為違法行為的前提,是行為人負有特定的作為義務,這種特定的作為義務不是一般的道德義務,而是法律所要求的具體義務。特定的法定作為義務的來源為來自法律的直接規定、來自業務上或職務上的要求和來自行為人先前的行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不作為行為,主要是應當救治而未予救治、應告知而未告知、應保密而未保密等。例如《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的告知義務、第56條規定的緊急救治義務,其作為義務的來源是法律規定。

二、患者受到損害

(一)患者受到損害的一般界定

醫療損害責任構成中的患者受到損害要件,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造成患者的人身損害事實和財產損害事實以及精神損害事實。有的學者認為這個損害事實還包括患者近親屬的財產的損害,這種情況只有在受害患者死亡的情形下才存在。醫療損害責任的患者受到損害要件,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致使患者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利益受到侵害,造成患者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減少或者滅失的客觀事實。

(二)患者受到損害的要素

醫療損害責任的患者受到損害的要件是由權利被侵害和利益受損失這兩個要素構成的。患者的權利侵害和利益損失結合在一起,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損害事實要件。這一客觀要件的存在,是醫療損害責任法律關係賴以產生的根據。醫療損害責任只有在違法診療行為侵害了權利並且造成相應利益損害的條件下才能發生,如果僅有違法診療行為而無權利侵害和利益損失的損害事實,不發生醫療損害責任。

(三)患者受損害的類型

患者受損害包括三種類型:一是患者的人身損害事實,二是患者的精神損害事實,三是患者的財產損害事實。

三、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

(一)醫療損害責任因果關係要件的概念和意義

醫療損害責任構成的因果關係要件,指的是違法診療行為作為原因,患者所受損害事實作為結果,在它們之間存在的前者引起後果,後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觀聯繫。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違法診療行為與患者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現代侵權法的基本原則是責任自負,要求每個人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果關係是任何一種法律責任的構成要件,它要求行為人的不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唯有此,行為人才對損害結果負責。在醫療損害責任中,違法診療行為與患者所受損害後果之間必須具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在有因果關係存在的情況下,才就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診療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共同原因中原因力對醫療損害責任的作用

在醫療損害責任的因果關係構成多因一果的情況下,多種原因對於患者損害的發生為共同原因。共同原因中的各個原因對於損害事實的發生發揮不同作用,因而應當適用原因力規則。

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

(一)醫療過錯的概念和類型

構成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必須具備醫療過錯要件。這是法律對醫療機構實施違法診療行為主觀心態的譴責,正因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醫療過錯,法律才對醫療機構科以侵權責任,以示譴責。如果在診療行為造成患者損害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過失,醫療機構就不承擔醫療損害責任。在訴訟中,醫療過錯如何證明,以及何方承擔舉證責任,在理論上和實踐中分歧意見較大,應當進行深入研究。

(二)醫療機構的過錯和醫務人員的過錯

將醫療損害責任的過錯解釋為醫務人員的過錯,醫療機構無須具備過錯要件,顯然不符合《侵權責任法》第54條的要求。將醫務人員的過錯直接解釋為醫療機構的過錯,也並不適當。我認為,在通常情況下,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均須具有過錯,才能構成為醫療損害責任。醫療機構的過錯,一般表現為對醫務人員的選任、管理、監督的不周,當然也有故意,如醫院鼓勵或者放任醫生進行過度醫療和過度檢查。醫務人員的過錯,既表現為過失,也可能表現為故意。在司法實踐中,應當着重於認定醫務人員的過錯,醫務人員具有故意或者過失的,醫療機構即具有選任、管理、監督的過失,如果主張醫療機構有其他過錯的,應當予以證明。

從上述內容我們可以知道,醫療損害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的違法診療行為使患者受到損害,而違法診療行為又與患者損害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以及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過錯。這幾點就是責任構成的基本要件內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