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一、新刑法對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怎樣的?
對徇私舞弊少徵税款罪既遂的判刑標準是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零四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是指造成國家税收流失數額特別巨大,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客體條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徵收管理制度和國家税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税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依法保障國家的税收,對於增加國家的綜合國力,加快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的意義。不僅納税義務人和納税單位應當按照税法履行税收的義務,税收機關也應當嚴格執行税收管理法,認真履行徵税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些法定義務,對應徵的税款不予徵收,或者低於應徵的税款額徵收,就會給國家税收造成直接損失。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税務工作人員徇私舞弊行為。主要表現為:
一是必須是利用職務之便進行的。所謂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職權是本人職務範圍內的權利;與職務有關的便利條件是指雖然不是直接利用職權,但是利用了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
二是必須有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應徵税款(種類、數額)的確定應根據税法的具體規定進行。徇私舞弊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表現在税收徵管的各個環節中。如税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納税申報、税款徵收(包括税款的繳納、退還、補繳和追徵、税收減免、應納税額的核定、納税擔保)以及税務檢查。税務工作人員只要在上述各個環節中違背事實和法律、法規、濫用徵管職權,搞虛假税務登記,塗改賬簿,偽造納税憑證,擅自減少應納税額等,都是徇私舞弊行為。本罪的行為方式屬於不作為的犯罪,“不徵”是不作為,“少徵”雖然徵收一部分,但還有一部分應當徵收的沒徵收,就未徵收的部分而言,“不徵”也是一種不作為。
三是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的損失。“重大損失”在司法解釋中已有規定,根據高檢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徵收的税款擅自決定停徵、減徵或者免徵,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徵、少徵應徵税款,致使國家税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不徵、少徵應徵税款的行為必須造成“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後果,才能構成犯罪,因此,本罪是結果犯。對於多次不徵或少徵税款,未經處理的,不論不徵或少徵的對象是否同一納税人,不徵或少徵的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3、主體要件
構成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是履行徵收税款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即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也就是指各級税務局,税務分局和税務所中代表國家依法負有向納税人或納税單位徵收税款義務並行使徵收税款職權的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税務工作人員,明知自己不徵或少徵税款的行為,破壞了有關税收管理法規,會給國家税收造成嚴重損失,但仍然希望或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過失不構成此罪,如果税務工作人員在税收徵管工作中玩忽職守,嚴重不負責任,過失給國家税收造成損失,應按玩忽職守罪追究責任。嫌疑人的犯罪動機如何對本罪的構成沒有影響。
綜合上面所説的,利用職務之間而對他人進行少徵税款,這種行為完全觸犯了我國的税務管理法,只要造成重大損失的那麼就要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一般在處罰時就會按少徵税款的金額來進行判決,對於輕者五年以下,重者會被判 處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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