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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掛職法人會不會承擔責任?

非法集資掛職法人會不會承擔責任?

非法集資掛職法人會不會承擔責任?

掛名法人的意思是法定代表人寫的是一個人的名字,但實際公司的控制人是另一個是吧,

這個專門的術語叫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關係,我國公司法是承認這種存在的。

從形式上來説,公司構成單位犯罪,作為法定代表人是需要承擔責任的,但如果只是顯名股東(不在公司任重要職務,不參與公司管理),公司有實際的控制人來負責管理的情況,作為顯名股東應提交能證明自己這種關係的證據(協議)。

這樣就應該有實際控制人來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公司法人蔘與非法集資但是沒有管理資金會怎麼樣?

1、涉嫌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依據:

1)《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綜合上面所説的,非法集資對於我國來説是特別嚴重的罪行,而且也嚴重的擾亂了社會正常的金融秩序,如果一個公司非法集資不僅是法人要受到嚴重的處罰,而直接相關負責任的人都是要處罰的,所以,對於非法集資不管是個人還是公司一定要遠離,利用正當的途徑去賺錢,這才是我們應該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