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中經辦人承擔還款責任嗎?
非法集資是一個很耳熟的詞彙,他跟集資詐騙罪行是一個性質但是有所差別的罪行,本質都是通過詐騙的方式吸收公眾存款。然而,非法集資往往涉及到的金額數目大,人員也多。不同職位的人員有着不同的罪罰。那麼,非法集資中經辦人承擔還款責任嗎?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一、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非法集資中經辦人承擔還款責任嗎的全部內容,從中我們可以很明確的知道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不承擔。經辦人和非法集資的主謀以及幫兇畢竟還是有一點區別的,具體的還是要根據實際的情況才能下定論。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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