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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經辦人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非法集資的經辦人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我國公檢法機關在偵辦非法集資案件的時候會發現,只要涉及到非法集資,肯定不是一個人就能夠達到犯罪嫌疑人所期望的犯罪目的的。也就是説,實際上在非法集資的過程當中是存在經辦人的,也就是所謂的非法集資的經辦人。那麼關於非法集資的經辦人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呢?

非法集資的經辦人是否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經辦人一般不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如果明知存在非法集資,則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的共犯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對象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我國法律當中明確的規定,非法集資的經辦人雖然一般不承擔還款責任,但是非法集資的經辦人如果在經辦的過程當中,明明知道是存在着非法集資這種行為的話,那麼最後我國法院在處理非法集資的經辦人的時候,會按照非法集資罪當中的共犯進行處理。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是具體要結合經辦人在非法集資過程當中所扮演的角色是怎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