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非法集資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法律為了保障債務的正常履行而避免對債權人的損害就允許債務人請求擔保人分擔自己的責任,但是在被發現債務人有非法集資的情況時就可能會牽涉到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問題,下面就讓小編為大家解答債務人非法集資擔保人是否要承擔責任?
債務人非法集資擔保人不知情是否要承擔責任?
仍然要承擔責任。在保證合同的效力已被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情況下,不應當僅因主債務人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止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的執行。
一、《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所以在擔保合同生效且未被認定未無效時,若主債務人因犯非法集資類犯罪,債權人仍有權追加連帶責任保證人為被執行人,且法院不應中止對保證人的執行。所以,當事人在申請執行連帶責任保證人的保證財產時不應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限制而中止執行。
二、執行法院作出中止執行裁定,但未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於涉案財物進行審查,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裁定中止執行的裁定應予撤銷。所以,執行法院若依據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裁定中止執行的,應當就案件是否涉嫌犯罪及執行財物是否屬於涉案財物進行審查,否則不應裁定中止執行。
三、因執行案件是相關非法集資類刑事案件的組成部分,即同一事實,在執行案件停止執行並移送相關司法機關的情況下,此時申請人申請繼續執行或追加當事人的,法院不予受理。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涉及刑事案件時,法院一般會裁定中止執行。此時,當事人應該判斷案件中止執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尤其要關注債權人仍可請求繼續執行保證人的保證財產。
綜上所述,儘管可能債務人的犯罪行為連擔保人也是完全不知實情的,但也不能因此而免去了擔保人當初自願為其擔保時沒有行使知情權利的客觀事實,所以擔保人只能連帶彌補債權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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