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中間人擔保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近年來,我國各個地區出現了形形色色的投資擔保公司,這些投資擔保公司非允許的情況下進行非法集資,很多人知道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但是認為中間人是不受法律責任的,但是非法集資中間人擔保是否承擔法律責任呢?,下面就讓小編帶您瞭解一下
一,在集資詐騙、非法集資等刑事案件偵查、判決之前,法院能否處理民事訴訟?
多項法律規定法院應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但實踐中存在不中止的判例
《最高法院關於我國民間借糾紛案件的最新審判意見》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或一方當事人以案件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為由提出抗辯,法院經審查認為抗辯理由不足或缺乏依據,而當事人堅持抗辯主張的,應告知當事人向偵查機關報案;偵查機關立案受理的,法院應栽定駁回民事案件的起訴並將案件移動偵查機關;偵查機關不予立案的,案件繼續審理。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涉嫌集資詐騙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的,應當向偵查機關移送案件,偵查機關立案的,應裁定駁回民事案件的起訴;偵查機關不予立案的,案件繼續審理。案件審結後發現涉嫌犯罪且公安機關已經立案偵查的,應中止執行,等待刑事犯罪案件偵查與追贓結果。
《山東省高院關於民間借貸案件意見》:“非法集資則是應被取締和受刑事處罰的對象,根據先刑事後民事的處理原則,因非法集資產生的糾紛未經刑事審判程序處理之前不屬於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範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此有明確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説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經過審理,認為確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並書面通知當事人,退還案件受理費;如認為確屬經濟糾紛案件的,應當依法繼續審理,並將結果函告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二、借款人構成集資詐騙、非法集資罪,擔保人是否免除擔保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我國民間借糾紛案件的最新審判意見》保證合同是借貸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債務人涉嫌犯罪並不必然導致保合同無效,保證人以主合同債務人涉嫌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保證責任的,在依法認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確認保證人的責任。
基於最高人民法院處理事情的基調,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2010年內部疑難案件答疑中指出:對於集資詐騙的,借款合同無效,擔保合同也無效;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單個借款合同有效,擔保合同也有效。
對於非法集資中間人擔保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文對此有一定的瞭解了,如果中間人是有意進行詐騙行為的話是付相應的法律責任,即使不是也會負責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因為情況的多樣化,相應的法律需要按照實際情況才才能做出決定,所以具體的情況需要諮詢當地的相關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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