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後發現新的罪行怎麼處理?
一、補充偵查後發現新的罪行怎麼處理?
補充偵查後發現新的罪行的,應當立案偵查(併案),同時,自發現之日起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全案不受補充偵查時限的限制。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二、法律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六十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2、第一百七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補充偵察是檢察機關根據對公安機關提交的相關證據和犯罪事實認定後發生證據不全或者犯罪事實認定有錯誤的情況下,依法將訴訟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要求進行補充偵查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在補充偵查的過程中,發現了新的犯罪事實,則應當立即對當事人進行逮捕並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依法審查判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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