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次補充偵查後又發現新罪怎麼辦?
依法律規定,補充偵查兩次為限,如果還不達不到偵查終結或者起訴的標準,要麼由公安撤銷案件,要麼檢察院作不起訴處理。那麼,兩次補充偵查後又發現新罪怎麼辦?一起閲讀下文了解一下吧。
兩次補充偵查後又發現新罪怎麼辦?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補充偵查對檢察院來説只能兩次,到法院審理期間,如果起訴證據不足,法院應該可以做出無罪判決,但是實踐中檢察院認為自己起訴證據有問題,會撤回起訴,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新的證據,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做成撤銷案件的處理,
補充偵查期間屬於繼續偵查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形式
(1)退回補充偵查,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是公安機關移送的,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如果是本院偵查部門偵查終結的,則退回本院偵查部門)
2、退回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每次1個月(無論退回哪裏,只要是退回);如果是自行補充偵查的,必須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後的處理:
(1)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案件經過一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兩次補充偵查後又發現新罪後,應該對其進行刑事拘留,這實際上與判處緩刑後又發現新罪的問題,有多相同,補充偵查是指歲犯罪嫌疑人所犯案件再次進行追查,是否可以發現新的案點,一般來説,兩次是上限。當再次發現新罪,應該分開判定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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