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偵查證據不足的會如何處理?
一、補充偵查證據不足的會如何處理?
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退回的情況有哪些?
補充偵查有兩種情況,即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
(一)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次數: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由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的形式和次數: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但是該建議以2次為限。人民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合議庭在案件的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綜合上面所説的,補充偵查一般是針對於證據不齊全才會實施的行為,對於在退回的時候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才可以處理,在案件進行退回之後就需要公安部門再次的偵查,從而重新找到案件的證據才可以進行起訴,所以,對於不同的情形所處理的方式就會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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