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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發現新罪怎麼處理?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發現有新的犯罪事實,在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起訴,或者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屬於檢察院管轄範圍內的自行偵查。

二、相關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説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三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難看出,即使法院同意檢察機關提出的一次或者兩次延期審理的建議,申請延長審限獲得上一級法院批准,其程序仍稍顯宂長、繁瑣。參考《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關於偵查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規定、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款關於補充偵查後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的規定、第二百零二條第二款補充偵查後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的規定,還宜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如此則可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一定程度上可以減少先行判決的情況發生,且對被告人的權益保護也是有利的。

三、審查起訴的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説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此外,如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並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並通知偵查機關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起訴的決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審查起訴是判決必走的一個流程,但對於在審查起訴的時候如果證據不齊全那麼就必須要放人,但如果在審查起訴的時候發現了新的證據,並且能夠直接證明犯罪的事實,那麼執法人員就可以直接向法院進行起訴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