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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中補充偵查後的處理是什麼?

審查起訴中補充偵查後的處理是什麼?

一、審查起訴中補充偵查後的處理是什麼?

1.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2.其他。

1、《刑事訴訟法》第17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二、補充偵查後的處理方式是什麼?

1、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案件經過一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三、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哪些?

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後,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綜上所述,一般檢察院是對一些公訴案件進行處理的,公安機關會對相關案件進行調查取證之後,然後移交到檢察院,但如果檢察院方面發現證據不足夠起訴的,會發回要求重新補充偵查,而且補充偵查的期限是不會超過一個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