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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偵查時發現新罪怎麼辦?

一、補充偵查時發現新罪怎麼辦?

補充偵查時發現新罪怎麼辦?

首先,公安機關會視情況對其進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請檢察院批捕,可以延長一至四日,檢察院一般會在七日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竄作案、結夥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捕的時候可以延長至一個月,也就是説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長是三十七天。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

補充偵查對檢察院來説只能兩次,到法院審理期間,如果起訴證據不足,法院應該可以做出無罪判決,但是實踐中檢察院認為自己起訴證據有問題,會撤回起訴,變更強制措施,案件退還公安機關處理,如果公安機關沒有新的證據,會在一定的期限內做成撤銷案件的處理,

補充偵查期間屬於繼續偵查階段。

所謂補充偵查,是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過程中,發現案件中存在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遺漏罪行、遺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有必要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收集需要證據的情形,該階段屬於繼續偵查階段,而不是審查起訴階段。

補充偵查,時間為一個月,檢察院再審查的時間也是一個月,原則可以退偵兩次。

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二、補充偵查後的處理:

(1)退回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也就是説,案件經過一次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如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仍然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已經退回公安機關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在審查起訴中又發現新的犯罪事實,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對已經查清的犯罪事實,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綜上所述,如果在補充偵察時又發現了新罪,那麼公安部會對嫌疑人進行拘留,然後向法院或者檢察院遞交材料申請批捕,等法院或者檢察院審核過後下達批捕令然後公安部進行逮捕,逮捕並不是一定會收監,逮捕後首先進行二十四小時以內的訊問,如果證實確實有新罪才做出定論。

標籤:補充偵查 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