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自首怎麼認定?
一、根據《刑法》自首怎麼認定?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的,是自首。由此可見,自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
1、自動主動向犯罪主管機關投案,並願意接受主管機關的監管;
2、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如果僅供述他人的犯罪事實則不構成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對於新供述的犯罪也構成自首。
法律依據:《刑法》
第六十七條 【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二、自首量刑原則
對自首者的適當量刑是自首從寬制度得以正確進行的保證,根據中國《刑法》第57條規定的量刑一般原則和司法實踐經驗,一般認為,自首量刑的一般原則應掌握下列幾點:
1、主要根據犯罪事實。犯罪人投案自首可以使其犯罪所造成的危害社會的持續狀態結束,但是給社會造成的損害並不會因自首而消滅。犯罪人投案自首,僅僅表明對自己所犯罪行的態度,並不會改變其原來犯罪事實。因此,審判人員在決定對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須以其犯罪事實為主要根據。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輕重對照有關法律,擬定一個刑罰幅度,而後結合自首的從寬情節,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嚴寬適度,不枉不縱。
2、具體考慮自首情況。主要包括:
(1)自首的時間。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時間早晚,説明其悔悟時間的早晚;同時也説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的持續狀態長短。
(2)自首的原因及動機。犯罪人犯罪之後的認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動機的三大要素,悔罪態度好的情況下,投案自首的,也説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時也要考慮;
(3)交待罪行的情況。交待罪行是否徹底,是否主動,也説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
(4)犯罪分子有無主動表現。這四大情節,審判人員在量刑時一定要注意的。
已經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是還沒有被抓捕的公民,若是想讓自己最終受到的處罰輕一些,可以自動到公安機關投案,然後需要將自己實施犯罪行為的手段、犯罪的目的等犯罪實施告知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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