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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什麼叫單位受賄罪?

根據《刑法》規定什麼叫單位受賄罪?

一、根據《刑法》規定什麼叫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是指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行為。

(一)單位受賄罪的主體僅限於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其他非國有性質的單位不能構成本罪。

(二)國有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才能視為非法行為,否則,上述單位接受折扣,在賬中明列,並不能以單位受賄罪論處。

(三)單位受賄只有情節嚴重的才能以犯罪論處,否則,只能視為一般違法、違紀行為。

二、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有什麼不同?

認定受賄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通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

2、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為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為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為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日常生活當中受賄罪在進行認定的時候,是需要區別一下是屬於單位受賄罪還是普通的受賄罪,單位受賄罪主要指的就是通過直接的主管人員來實施的,而且單位受賄的話,其收取的財產應當是歸屬於單位整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