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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怎麼構成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怎麼構成的?

一、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怎麼構成的?

根據《刑法》的規定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行賄罪的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中,主要客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的廉潔性;次要客體是國家經濟管理的正常活動。

另外,行賄罪的犯罪對象是財物。這裏所説的財物,與受賄罪中的財物相同,

2、行賄罪的客觀要件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上述行為須達到一定界限才能構成犯罪。

3、行賄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行賄罪的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是收買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關自己謀取不正當的利益而實施這種行為,意圖謀取不正當利益。

行賄的目的,在於使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為自己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正當利益是針對正當利益而言的,是指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不應當得到的利益,包括非法利益。例如:行賄人為了走私而行賄於海關人員;為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而行賄於工商人員、技術監督人員;明知自己或者他人不符合升學、招工、提職、農轉非的條件而行賄於有關人員;為了減、免税而行賄於税務人員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情況比較複雜,有的人根據法律、政策符合條件,有資格,也應當得到某種正當利益,如招工、晉升、分房、辦理某種手續等,但由於社會上存在着不正之風,一些人不給錢不辦事,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不得已送錢送物。這種情況的出現,主要責任在受賄方。對方有這種行為的可以批評教育,但這一行為不構成行賄罪。這樣規定,有利於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避免打擊面過寬。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構成行賄罪的必要條件,行為人若不是為了不正當利益而行賄。則不構成行賄罪。

二、行賄罪的處罰

《刑法》

第三百九十條 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行賄的犯罪分子受到的處罰一般是被法院判處有(無)期徒刑的處罰,法院在量刑之前,會先確定行賄的方式、行賄的數額、行賄的目的、行賄者與受賄者的身份等相關事項。若是行賄或者是受賄的人是公職人員,那麼法院一般會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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