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怎樣構成?
一、根據《刑法》規定犯罪怎樣構成?
從構成要件上進行分析,每一種犯罪都具備四個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犯罪客體。
犯罪構成主要包括犯罪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犯罪的客觀方面等四要件。只有構成了相應犯罪的四要件的話,才可以根據我國的《刑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量刑。並且,司法審判的時候,對於犯罪案件本身也會嚴格的進行分類和定性。
二、犯罪構成的分類是什麼?
結合我國《刑法》規定的實際情況,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將我國《刑法》中的犯罪構成分為如下幾類:
(一)基本的犯罪構成與修正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的形態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基本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狀態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所謂修正的犯罪構成,指以基本的犯罪構成為前提,適應犯罪過程中的停止形態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別予以修改變更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條至24條規定的犯罪預備、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條至29條規定的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就是兩類修正的犯罪構成。
(二)以獨立的犯罪構成中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獨立的犯罪構成或稱普通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具有通常社會危害程度的行為所規定的犯罪構成,相對於危害嚴重或危害較輕的犯罪構成,它是犯罪構成的基本形態。例如《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的故意傷害罪,相對於第2款“犯前款罪,致人重傷”規定,就是普通的故意傷害罪的構成。
(三)敍述的犯罪構成與空白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法律條文對犯罪構成要件表述的情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敍述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對犯罪構成的要件予以詳細或簡單敍述的犯罪構成。例如《刑法》第229條規定“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證明文件,情節嚴重的”,詳細敍述了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的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就是敍述的犯罪構成。又如《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簡單敍述了故意殺人罪的要件,也是敍述的犯罪構成。
(四)簡單的犯罪構成與複雜的犯罪構成
這是以犯罪構成內部的結構狀況為標準所作的區分。
所謂簡單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就是一例。本條規定的是一個客體--他人的生命權利,一種行為--致人死亡,一種罪過形式--過失。
所謂複雜的犯罪構成,指刑法條文規定的犯罪構成的諸要件並非均屬單一的犯罪構成。詳言之,這種犯罪構成的要件,至少有一種不是單一的,或者有兩種或兩種以上不是單一的。即是一個犯罪侵犯兩種客體或者一個犯罪具有兩種行為的複雜狀況。
在當代的社會,任何一種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按照《刑法》當中的規定來進行定罪量刑,沒有經過法院的審理判決永遠都不能夠對於犯罪嫌疑人定罪,我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判斷成立犯罪必須要符合犯罪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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