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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規定嫖娼犯罪嗎?

一、根據《刑法》規定嫖娼犯罪嗎?

根據《刑法》規定嫖娼犯罪嗎?

嫖娼違法,但一般不犯罪,一般的嫖娼行為在我國被認為是違反治管理的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屬於違法行為,但尚未構成犯罪。通常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和《賣淫嫖娼管理辦法》處罰。

關於嫖娼是否犯罪的問題,首先要明確一個問題,通常喜歡講違法犯罪行為。但事實上違法行為與犯罪行為是有很大區別的兩種行為。嫖娼就屬於一種違法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

一般認為,違法行為是犯罪行為的上位概念,也就是説,犯罪行為必然是違法行為,而違法行為很多不是犯罪行為。

首先一點,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法律依據不同。國家法律當中有各種部門法,違反任何一種部門法都屬於廣義上的違法行為,比如違反《治安處罰法》的違法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違法行為等。但犯罪只能是明確規定在刑法之中的行為。刑法的一個基本原則是罪刑法定原則,也就是説,只有明確規定在《刑法》條文中的罪名才有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二、嫖娼在何種情況之下會構成犯罪?

嫖娼涉及以下犯罪情節,即可能構成犯罪

(一)嫖娼的是幼女(不滿14週歲)而且明知——涉嫌強姦罪(非性工作者)

行為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不論幼女是否自願,均應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行為人確實不知對方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願發生性關係,未造成嚴重後果,情節顯著輕微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性工作者未滿14週歲——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該罪已經廢止,以強姦罪論處)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條第2款),是指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行為。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關於構成嫖宿幼女罪主觀上是否需要具備明知要件的解釋》

行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幼女而嫖宿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責任。

立案標準:行為人知道對方是或可能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嫖宿的,應當立案。

現行《刑法》第360條第2款規定:“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涉嫌故意傳播性病罪

傳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而又賣淫、嫖娼的行為。

《刑法》第360條(第1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如果行為人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仍與他人戀愛、姘居、通姦的,均不構成本罪。需有營利目的或者放任傳播而進行賣淫、嫖娼為目的。

明知自己患有嚴重性病,出於傷害他人、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故意,與他人發生性關係,致使他人傳染上性病的,不能定傳播性病罪,情節嚴重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實施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嚴禁以罰款代替刑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

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進行處理時,按照以下量罰基準執行: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對具有已滿14週歲不滿16週歲的人賣淫嫖娼、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的人初次賣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賣淫等屬於“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對具有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人員多次賣淫嫖娼、18週歲以上人員賣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收容教育;因賣淫嫖娼被公安機關處理後又賣淫嫖娼的,實行勞動教養,並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罰款。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存在嫖娼這樣的一種行為的話,會擾亂社會風氣,而且因為嫖娼行為會違反我們國家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所以必須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行政處罰,但是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涉及到刑事責任的承擔。

標籤:嫖娼 犯罪 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