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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後多久拘傳?

一、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後多久拘傳?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後多久拘傳?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後多久拘傳並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傳喚之後發現確實有必要拘傳的,可以立即的採取拘傳的措施,一般情況不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二、拘傳、傳喚是什麼意思

拘傳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強制其到案接受訊問的一種強制措施。拘傳是我國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體系中強制力最輕的一種,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均有權決定適用。

傳喚是司法機關通知訴訟當事人於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採取的一種措施。

人民檢察院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由於拘傳對人身自由限制的強制性相對較弱,但又可以依法強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因此,對於不宜採取逮捕、拘留強制措施而又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採取拘傳,使其到案接受訊問。這樣,既可以儘可能少的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又可以達到訊問的目的。傳喚是通知沒有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自行按照指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行為。

在當代的社會,我們國家對傳喚和拘傳,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主要是在相關的程序法律規範當中所作出的,拘傳,主要是對沒有被採取羈押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強制其接受詢問的一種強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