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加重處罰的事由有哪些
一,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加重處罰的事由有哪些
加重處罰事由 犯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而情節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事由。這裏的情節嚴重,是指戰時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因冒充軍人招搖撞騙引起軍政、軍民、軍警糾紛的,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損害軍隊聲譽的,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等。
(一)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
構成本罪,行為人既要有冒充軍人的行為,又要有招搖撞騙的活動。如果行為人僅僅為了滿足自己的虛榮心而冒充軍人,沒有進行招搖撞騙的活動,則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進行了招搖撞騙的活動,但不是冒充軍人名義實施的,則不構成本罪;構成其他罪的,按其他罪處理。
(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招搖撞騙罪的界限
招搖撞騙罪,是指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行為。本法對這兩個罪的規定存在法條競合關係。其主要區別在於:一是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軍隊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後者侵犯的直接客體主要是國家機關的聲譽及其正常活動,二是犯罪對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對象是現役軍人,後者的犯罪對象是除軍事機關外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三)區分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都表現為欺騙行為,而且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也可以如詐騙罪那樣騙取財物,因而容易混淆。這兩種犯罪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1)侵害的客體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侵犯的客體主要是武裝力量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僅限於公私財產權利。
(2)行為手段不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手段只限於冒充軍人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詐騙罪的手段並無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虛構事實、隱滿真相的手段和方式進行。
(3)犯罪的主觀目的有所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佔有公私財物;而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內容較詐騙罪的目的廣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佔有公私財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
(4)構成犯罪有無數額限制的不同。
法律要求,只有詐騙數額較大以上的公私財物的,才可構成詐騙罪;而對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的構成並無數額較大的要求,這是因為,這種犯罪未必一定表現為詐騙財物,而有可能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首先和集中地表現為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決定的對武裝力量的威信和正常活動的破壞。
招搖撞騙罪的處罰本身就會比較嚴格,而且還是軍人身份,所以只要自己的問題解決沒有太多的爭議,處罰的力度是較大的,自己不需要糾結,不過在具體的環節當中只要自己的認罪態度良好,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證自己的處罰較為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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