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想防衞都是防衞過當嗎
一、假想防衞都是防衞過當嗎?
假想防衞不是防衞過當,假想防衞和防衞過當的認定標準是不一樣的:
1、假想防衞是事實上不存在危害行為,而行為人誤以為存在而實施的行為,這種“防衞”行為可能構成犯罪。
2、防衞過當是事實上存在危害行為,只是防衞人實施的防衞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即足以制止危害行為的程度)。
二、正當防衞的成立條件有哪些?
1、有不法侵害發生;
2、必須是在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的時候;
3、正當防衞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4、正當防衞必須基於保護合法權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5、正當防衞所針對的,必須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三、防衞過當從輕處罰的辯護詞應載明哪些內容?
(一)標題。
(二)前言
交代辯護人的合法地位。同時簡要説明辯護人事前進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閲案卷,瞭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會見或通信等(多限於律師)。在前言的最後,可概括説明辯護人對此案件的基本觀點。如認為公訴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實不能成立,或定罪不當,等等。
(三)辯護理由
這是辯護詞的主體部分,從事實上、從法律上、從被告的認罪態度上提出辯護理由。具體可從分析公訴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實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辯護理由;或者運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見,針對起訴書中提出的罪名發表意見;
(四)結尾。歸結辯護理由,提出有關判處被告的建議。
(五)寫明辯護人姓名,並註明具體日期。
四、防衞過當可以宣告緩刑的情形有哪些?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綜上所述,對於假想防衞當然不可能按照防衞過當處理,面對不法行為的侵害,雖然我國法律制度也明確保障當事人的正當防衞權,但是在行使正當防衞權的時候,要注意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比如已經在制服對方的情況下,不能再故意將嫌疑人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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