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衞的概念可以表述為"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本文將從案例角度來解析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之間的關係。
正當防衞還是防衞過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正當防衞的概念可以表述為"是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者實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而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行為"。本文將從案例角度來解析正當防衞和防衞過當之間的關係。
案例
龔某與賴某系同村村民,因龔某與賴某的妻子張某有不正當兩性關係被賴某發現。一日晚上八時許,賴某在鄰居陳某家玩,碰巧龔某在陳某家吃晚飯,賴某頓時氣湧上來,揮拳朝龔的臉部打過去,被龔某躲開打在龔某的肩膀上,賴某不解氣,操起桌邊的凳子欲砸過去,被陳某及其家人拖開。龔某見狀迅速跑開,躲在廳堂一側門後面(當時廳堂沒開燈),賴某掙脱陳某等人空手追到廳堂,龔某趁賴某不備操起一條方凳砸過去,後逃回自家。賴某被擊後倒在地上,頭部、耳朵出血。經江西省司法鑑定專家委員會鑑定為:“1、被鑑定人龔連和系頭頂部被他人鈍物打擊後,摔跌致蛛網膜下腔出血對衝性腦挫裂傷;2、被鑑定人龔連和顱腦損傷,為重傷乙級,傷殘九級。”。
爭議
對於龔某的行為如何認定,存在不同的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龔某的行為是故意傷害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理由是:龔某在賴某赤手追到廳堂時趁黑暗沒燈、賴某不備之際操起一條方凳砸過去,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放任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最終致賴某重傷乙級,傷殘九級,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龔某的行為是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理由是:只要防衞行為是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非此不可,無論使用什麼手段,也無論造成的損害是輕是重,防衞都是適當的。賴某雖然赤手空拳追到廳堂,但他隨時可能操起身邊的凳子再次砸過去,因為當時賴某正在氣頭上,廳堂裏擺放有桌子和凳子,而且賴某的這種不法侵害行為在持續沒有結束,龔某拿方凳直掃過去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要的,並未超過必要的限度,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龔某的行為過了必要限度,屬於防衞過當,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理由是:被害人賴某的侵害只是使用拳擊,並未使用兇器,而且賴某追到廳堂時也是赤手空拳,而龔某卻利用廳堂沒有開燈、躲在門後的便利,趁賴某不備操起方凳就砸過去,致賴某重傷乙級,傷殘九級的嚴重後果。按照防衞的手段、強度相適應的標準來衡量,龔某的防衞行為顯然超過了必要限度。同時,賴某的侵害行為只是出於一個男人本能的男子漢氣概所為,想出出氣教訓教訓一下龔某,並沒有達到對龔某的生命構成威脅的程度,龔某卻使用兇器朝賴某的頭部掃去,致使賴某重傷乙級,傷殘九級。綜上,龔某的防衞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輕處罰。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正當防衞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衞,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衞有五個構成要件,必須同時具備:
1、起因條件:存在不法侵害;
2、時間條件: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3、對象條件:防衞針對的是不法侵害本身;
4、目的的正當性: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實施防衞;
5、限度條件:防衞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本案中賴某對龔某實施傷害,存在不法侵害;龔某逃到廳堂,賴某一直追過去,不法侵害持續沒有結束;由於廳堂擺放有桌凳,賴某隨時能操起身邊的凳子來砸龔某;龔某在黑暗中為防止被賴某擊打而拿起一條方凳直掃過去,針對賴某本人;賴某倒地,經法醫鑑定為重傷乙級,傷殘九級,龔某的防衞明顯了必要限度。故龔某的行為是防衞過當。我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衞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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